全国已有30个省份延长产假 好政策能否落地引担忧

“不敢想、不用想,休一年还不跟失业一样。”产期临近,虽然赶上了产假延长的好时候,长春市民王女士却对产假望而却步,她感慨道:“这么长的产假需要考虑老板愿不愿买单,一年之后原岗位还在不在。”

近日,西藏调整现行职工生育待遇,将女职工产假延长至一年,至此,全国已有30个省(区、市)对产假期限作出相应延长调整。

然而,好政策是否真能落地,又是否会加剧职场性别歧视,也成为很多人的担忧。

各地纷纷延长产假

2016年1月1日,“全面二孩”政策正式落地,同时我国修改实施了新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。

统计数据显示,我国符合二孩政策的人群中35岁以上的占三分之二,这类人群孕产风险增大,产后恢复功能也在弱化。为促进二孩政策实施,进一步保护高龄产妇健康,各地纷纷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,取消晚育假,将产假调整为“国家规定假期98天+生育奖励假”。

调整后,部分地区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,其中最短的为128天,最长的为190天。也有部分地区采取弹性制产假,如北京、吉林、重庆三地规定,经女职工单位同意,女性还可延长假期。

2016年3月30日,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正式施行,规定女职工凭生育证明增加产假60天,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,职工在享受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按其正常工作对待,工资、奖金照发,其他福利待遇不变。此外,女职工经本人申请,单位同意,可延长产假至一年,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50%发放,不影响调整工资、晋升级别、计算工龄。

近日,西藏卫计委和人社厅联合下发《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》,规定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,配偶享受30天护理假,成为全国产假最长的地区。同时,该《通知》还人性化地规定,休假期间,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,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,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。

职工想休不容易

“延长产假对机关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女职工来讲,自然无碍;可对于‘一个萝卜一个坑’的民营企业职工来说,谁敢休呀?”何女士对记者说。

一家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员萱萱告诉记者,一直以来,该企业就在尽量规避招聘孕龄女职工,如今二孩政策全面放开,产假又大幅延长,企业只能更严格地控制女职工招聘数量。

“我们单位入职一年后才给交社保,如果未交社保前生孩子,休产假根本不可能领到工资,甚至连工作都保不住了。”职工小黄抱怨道。在长春某商场做导购的张华告诉记者,老板不仅不会给导购交社保,也不会允许导购大着肚子上班,想生孩子就只能辞职。

以女职工为主的教育、服务型企业就更进退两难了。

一位超市老板对记者说:“超市收银员基本都是女工,她们如果休产假只能另招人进来,这也是这个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一。”

“尽管我们笼统地将其称为产假,但在严格意义上是产假+奖励假。”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说,“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,则在98天产假期间由社保基金向劳动者发放生育津贴,但奖励假期间由社保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买单,很多地区并没有明确,这也导致奖励产假难以落实。”

同时,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法律的特别保护,在一定程度上都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。沈建峰表示,如果只是通过产假等增加女职工的保护,却没有相应防止就业歧视的规则完善,“保护”就有可能变成“侵害”,加剧女性就业困难。

分摊负担是落地前提

“延长产假对于保护女职工权益,促进家庭和谐和下一代健康成长,都具有重要意义,但如何保证这项福利不落空、不打折扣,仍需更多努力。”沈建峰说。

他认为,首先应在国家、企业和个体之间均衡分配负担。对三期女性进行特殊保护,不仅涉及对女性自身利益的维护,还涉及种族延续和劳动力供给问题,事关社会和国家利益,因此,在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,国家也应负担相应责任。

他建议,国家层面可以通过加大生育基金补贴和调整税收手段,将女职工生育负担分摊给全社会,使企业、国家和劳动者之间的负担份额趋于平衡合理,以减少女性就业歧视。

一家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员萱萱告诉记者,一直以来,该企业就在尽量规避招聘孕龄女职工,如今二孩政策全面放开,产假又大幅延长,企业只能更严格地控制女职工招聘数量。

“我们单位入职一年后才给交社保,如果未交社保前生孩子,休产假根本不可能领到工资,甚至连工作都保不住了。”职工小黄抱怨道。在长春某商场做导购的张华告诉记者,老板不仅不会给导购交社保,也不会允许导购大着肚子上班,想生孩子就只能辞职。

以女职工为主的教育、服务型企业就更进退两难了。

一位超市老板对记者说:“超市收银员基本都是女工,她们如果休产假只能另招人进来,这也是这个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一。”

“尽管我们笼统地将其称为产假,但在严格意义上是产假+奖励假。”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说,“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,则在98天产假期间由社保基金向劳动者发放生育津贴,但奖励假期间由社保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买单,很多地区并没有明确,这也导致奖励产假难以落实。”

同时,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法律的特别保护,在一定程度上都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。沈建峰表示,如果只是通过产假等增加女职工的保护,却没有相应防止就业歧视的规则完善,“保护”就有可能变成“侵害”,加剧女性就业困难。

分摊负担是落地前提

“延长产假对于保护女职工权益,促进家庭和谐和下一代健康成长,都具有重要意义,但如何保证这项福利不落空、不打折扣,仍需更多努力。”沈建峰说。

他认为,首先应在国家、企业和个体之间均衡分配负担。对三期女性进行特殊保护,不仅涉及对女性自身利益的维护,还涉及种族延续和劳动力供给问题,事关社会和国家利益,因此,在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,国家也应负担相应责任。

他建议,国家层面可以通过加大生育基金补贴和调整税收手段,将女职工生育负担分摊给全社会,使企业、国家和劳动者之间的负担份额趋于平衡合理,以减少女性就业歧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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